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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审查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审查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16〕3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总体工作思路要求,结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简单换证”以及近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审查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资质标准中某项资质未明确要求建造师数量的,审批机关不审查该项资质对应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本);新资质标准中相应资质明确要求建造师数量的,审批机关参照该企业各项资质要求的建造师人数中最高数量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本)进行审查。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自2016年10月18日起,开始按本通知标准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其他文件要求与本通知条款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0月14日